恋爱期间的转账是赠予还是借款?

发布时间:2023-04-14 作者:苏韬律所来源:苏韬律师事务所 宁海商标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张女士与陈先生经过朋友介绍、确认恋爱关系。2020年8月,陈先生向张女士转账10万元,用于张女士的经营。2020年11月,张女士与陈先生因性格不合和平分手。分手后,陈先生向张女士多次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10万元转账,均未得到张女士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先生遂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一方为了培养感情而出资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予性质。本案中,陈先生向张女士转账10万元,并未明确说明其赠予的意愿。结合双方的恋爱时间、交往情况以及陈先生的收入、双方聊天记录等无法判断陈先生存在赠予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陈先生主张与张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陈先生还需要举证其与张女士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经过陈先生的举证,结合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一审法院查明10万元是陈先生为了帮助张女士的经营转给其先行使用,双方虽无明确的借据、欠条,但是根据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确认存在借贷的合意。一审法院遂判决张女士返还陈先生10万元。


律师心得

恋爱关系是一种情感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恋爱期间男女之间转账频繁,容易生出复杂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有款项交付的事实。

恋爱、同居期间,一方以恋爱关系不好意思提出立字据等理由不能作为双方之间往来就是借款的证据,不能替代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因此,恋爱期间涉及的转账务必要保留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金钱纠纷,否则既伤了感情又损失了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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