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恶意差评”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3-10 作者:苏韬律所来源:苏韬律师事务所 宁海商标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评价购物体验成为常态,消费者有权对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感受进行陈述,这些评价中不免会有“差评”。


消费者有合理的差评权,商家不应该过分玻璃心,应该能够正确看待和认识差评,通过积极沟通、提高服务和及时反馈来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和信任,而非通过删差评的方式来达到控制差评、增加好评的目的。


当然消费者的“差评权”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往往通过是否对商品、服务或纠纷等实际情况进行真实的客观陈述,是否存在侮辱、诽谤等情形等进行判断,当然也要结合评价人是否有提出换取不平等交易条件或满足不合理要求的情形等进行判断。如果消费者的行为越过边界,就可能侵害商家的名誉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所以,消费者在评价中应该进行客观事实陈述,不能恶意捏造虚构事实,在表述自身感受时,应当对自己发表的评论意见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此外,鉴于消费者通过消费评价判断商家商品或服务的优劣,以及商家对评价的看重,市场上还衍生出了职业评价人。这类职业评价人通过“刷好评”来提高店铺知名度外,还有借助恶意差评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取利润。在实践中,商家如能充分举证“恶意差评”作出者是职业差评人,还可以追究恶意差评人商业诋毁的法律责任。


徐州市中院在(2020)苏03民初240号判决中,认定李某非基于消费者的身份对商品质量、购物体验进行的真实评价,而是指使他人购物,在没有看到他人所购产品的情况下,恶意将带有贬损意义的评价内容通过他人在某公司网店进行点评,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了市场竞争环境,破坏了竞争秩序和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容易误导其他消费者的购物选择,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否定性评价,并判令李某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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