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发展国际交通运输业,保障国际贸易和世界交流的顺利进行,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专利法和相关国际公约都规定了不视为专利侵权的“临时过境例外”。
1925年《巴黎公约》第5条之三规定,下列情况不视为专利侵权: 1.当本联盟其他成员国的船只暂时或者偶然地进入临水,该船的船身、机器、船具、索具及其他附件上所用的器械构成发明人的主题时,且使用这些器械是专为该船的需要; 2.当联盟其他成员国的飞机或者车辆暂时或偶然地进入领域,该飞机或者车辆的构造、操纵或其附件上所用器械构成专利权人的专利发明主题时。 上述两款的规定就是专利法上的临时过境原则。 为了便于发展国际交通运输业,保障国际贸易和世界交流的顺利进行,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专利法和相关国际公约都规定了不视为专利侵权的“临时过境例外”。 我国《专利法》也规定了临时过境原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尽管《巴黎公约》的规定与我国《专利法》在表述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就该问题而言,并不存在我国政府对《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保留的问题,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应当认为是对《巴黎公约》上述规定的落实和具体化。 因此,综观世界各国专利法和相关国际条约对临时过境原则的规定,在我国适用临时过境例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保护范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是外国运输工具上一种必要装置或者零部件,而不是在运输工具上制造或者销售这种产品,也不是以此运输工具运送这种产品临时通过我国; ②保护条件:只适用于与我国订有条约或者互惠关系的国家的运输工具,其他国家的运输工具使用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临时经过我国境内的,仍应当得到我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 ③保护对象:只适用于临时或者短暂经过我国国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不能适用于长期滞留我国境内或者销售给我国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