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以恶意无效抢注的“梦百合”商标

发布时间:2022-12-09 作者:苏韬律所来源:苏韬律师事务所 宁海商标

典型意义: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进行创新解读,为商标评审案件的代理提供参考思路,并体现了我国对恶意抢注、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行为的严厉打击。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梦百合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是一家专业从事记忆绵床垫等系列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营销的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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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系梦百合公司独创的商标品牌名称,亦为公司字号,早在2013年就在多个类别核准注册。目前,“梦百合”品牌产品畅销73个国家及地区,在全球有近5000个销售终端,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9年,梦百合公司发现自然人江西省刘某在第14、16类等共计17个类别上申请注册“梦百合”商标。梦百合公司认为此批涉案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20类“梦百合MLILY”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对方此举侵犯了梦百合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于是,委托我所对此批涉案商标进行批量维权。


我所通过对刘某名下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商标标识、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充分研究后,发现刘某共计申请了160余件商标,商品或服务类别涉及大量行业领域,商标标识之间并关联性,远超出一个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能力,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申请的商标中包含“周大富金楼”、“周大行”、“金六福珠宝有限公司”、“同生生珠宝”、“宝珠富六周”、“行金富六周”等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据此,我所推断对方此举属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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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行为难谓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对此批涉案商标提出的异议及无效宣告的请求均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措施的推进和商标注册费用的大幅度降低,商标恶意注册、抢注等行为的成本变得更低,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的非法行为也在严重扰乱着市场经济秩序。对此,相关知识产权专家也表示,“当下呈现的商标抢注、囤积乱象,已与商标的本来意义背道而驰。‘商标注册是来用的,而不是用来炒的’是新商标法确立的方向,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应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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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计划进行品牌推广时就应该着手注册商标,避免以后遭“小人之手”,这是最经济的商标权益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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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保留好商标使用和品牌推广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在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时,及时申请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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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进行商标监测在发现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时尽快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需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积极应对,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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