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通过多角度证据搜集,证明与权利人具有合作磋商的特定关系,从而认定构成采用不正当手段的恶意抢注。
近日,我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31291081号“FINEREPO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至此,经过我所维权干预,帮助帆软软件有限公司成功阻止他人恶意抢注,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的在先商标权利!
▲国知局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案情简介
申请人——帆软软件有限公司是中国专业的大数据BI(Business Intelligence,简称BI,译为商业智能)和分析平台提供商,专注商业智能和数据分析领域,致力于为全球企业提供一站式商业智能解决方案,也是“FineReport”报表软件及技术服务品牌的创立者。
据悉,截止目前,申请人已经为全国各地的万余家客户提供专业的“FineReport”品牌报表软件产品及服务,已在“广告宣传;商业研究;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2019年,争议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研究等服务上。故而,在申请人的委托下,我所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阻止他人恶意抢注,并严厉制止其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管理秩序及正常市场竞争环境,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案情分析
根据我所查证与分析,此案的知识产权顾问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进行陈述请求。
01
“FineReport”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FineReport”作为申请人的品牌架构的源头,对申请人的发展极为重要。
02
被申请人因与申请人拟建立合作关系而必然知晓申请人的“FineReport”产品及服务品牌,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FineReport”商标的抢注。
03
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9类第31291076号、第42类第31271094号“FINEREPORT”商标。对方此举并非出自实际使用意图,系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上均经过我所的维权干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
审查结果
经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据证据可知,在2007年申请人已取得“FineReport” 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故“FineReport”标识应属于申请人在先创作并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FineReport"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2010年,被申请人公司员工曾代表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申请人沟通合作事宜,并希望对申请人公司进行参观拜访,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FineReport"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FineReport”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研究、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全部服务与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对象、方式等方面关联性较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最终,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2019年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 -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