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南京宝地梅山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分别对注册在第41806873号、第41787355号的“九四二四”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请求。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下发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国知局不予注册决定截图 据悉,1969年4月24日,梅山工程指挥部成立,当天是4月24日,于是约定俗成称为九四二四厂工程指挥部。正因为此,南京人都称梅山公司为“9424”或“九四二四”。2000年8月25日,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宝地梅山产城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其全资子公司,享有“9424”这一专属字号、名称的在先使用权。2018年底异议人为推进梅钢转型发展,与南京市西善桥街道开始洽谈,提出“南京9424电影工园”计划,打造数字影视、文旅产业,并获得各类媒体的广泛报道。 2020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初步审定了第41806873号、第41787355号“九四二四”商标,并分别刊登在第1688期、第1689期《商标公告》上。 △被异议商标截图 对此,异议人表示,“九四二四”不是一串普通的数字组合,而是南京梅山工程指挥部的代称,也是自己及其母公司专属、专营的代称、名称,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但是,被异议商标与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自己使用的商品内容相同或类似,如此一来,二者共存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被异议商标截图 我所经过检索分析后,发现被异议人申请了多件商标均与异议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近似,鉴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具有同区域竞争的关系,不排除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此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最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九四二四”为异议人和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政府西善桥办事处合作开发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名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该项目经异议人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项目名称完全相同,且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处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异议人对异议人该项目名称具有理应知晓的情节,如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发生混淆。故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41806873号、第41787355号的“九四二四”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