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LUOLAI”无效宣告及驰名商标认定

发布时间:2022-10-28 作者:苏韬律所来源:苏韬律师事务所 宁海商标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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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历经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程序,成功为当事人维权并认定“罗莱家纺”为驰名商标。


2021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福州锐发商贸有限公司,关于第12804027号“罗莱LUOLAI”商标权无效宣告申请行政纠纷一案做出行政判决。


在下发的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字[2020]第307254号关于第12804027号“罗莱LUOL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针对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第12804027 号“罗莱LUOLAI”商标提出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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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罗莱公司创建于1992年,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的企业,发展至今已近三十年,是国内家用纺织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其拥有注册在第4902137号“罗莱家纺”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4类的“床单;床罩;被子;被罩;垫套;毛毯;丝毯;网状窗帘;纺织品毛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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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息


2019年11月,罗莱公司发现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了第12804027号“罗莱LUOLAI”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的“浴帽”。


罗莱公司认为:“罗莱家纺”是自己倾力打造的、以床上用品为主的中高端家纺产品品牌。经过持续近三十年的使用与经营,在床单、被罩、被子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罗莱LUOLAI”使用在具有极强关联的“浴帽”商品上极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弱化了“罗莱家纺”与罗莱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极易减弱“罗莱家纺”商品在消费者心中形成的稳定的质量预期和信赖。故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2020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第12804027号“罗莱LUOLAI"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随后,罗莱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观点


1、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罗莱家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床单、被罩、被子”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2、其次,关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引证商标系“罗莱家纺”文字商标,用在“床单”等商品上,“罗莱’二字作为臆造词汇,更具有显著性。诉争商标由“罗莱”文字和“LUOLAI”拼音构成,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罗莱”文字完全相同,且拼音相对应,主观上难谓巧合,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


3、最后,关于诉争商标注册是否会误导公众,弱化引证商标显著性,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浴帽”商品上,与原告驰名商标据以知名的“床单、被罩、被子”商品同属常见家居商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交叉,两者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相关公众看到诉争商标,容易联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基于此种联想,相关公众可能会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便部分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相关公众的前述联想,易会割裂引证商标与原告提供的“床单、被罩、被子”商品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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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前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维持一审判决。至此,“罗莱家纺”成功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实现跨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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