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在在先有“PLAY”的情况下,充分分析并举证“U-PLAY”和“PLAY”不构成近似。
芜湖悠派护理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简称“答辩人”)成立于2006年07月14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护理垫、纸尿裤、湿纸巾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宠物垫、宠物服装、宠物护理产品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
2021年,答辩人申请注册并初审公告的第44411444号“U-PLAY”商标收到某市场主体提出的异议申请,并委托我所进行异议答辩,我所高度重视,并提交了充分的商标使用证据和答辩意见,最终国知局驳回对方的异议申请,并准予“U-PLAY”商标注册,成功维护了答辩人的商标权。
案情简介
答辩人主营护理用品,早在2006年9月4日就在第5类“卫生巾;消毒纸巾;卫生垫;消毒棉;失禁用尿布;吸收式失禁用尿布裤;浸药液的卫生纸;月经短内裤;卫生女裤;卫生衬裤”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一件“”商标,注册号为5585081。
2018年5月2日,答辩人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护理器械;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分娩褥垫;失禁用垫单;医用垫;医用气褥垫;婴儿用安抚奶嘴;矫形用物品”上申请注册了“”商标,注册号为30641959。
2020年3月6日,答辩人在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医用X光产生装置和设备;口罩;手术衣;无菌罩布(外科用);医用手套;医院用手套;避孕套”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本案被异议商标——第44411444号“
”商标。异议人引证第10245616号“”、第11199039号“”商标、第14347912号“”商标,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所代理答辩人进行异议答辩。
案情分析
被异议商标由答辩人独创,与答辩人的企业字号相对应,是对在先“U-PLAY”商标的延伸注册。
被异议商标“U-PLAY”并非固有搭配,而是答辩人独创的商标,来源于答辩人企业字号“悠派”的英文谐音,与答辩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本案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基于生产发展的需要对上述“U-PLAY”商标的延伸注册,并未改变在先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实际使用中依然能够使相关公众准确识别,不会与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指定使用在“口罩”等护理用品上具有极强显著性和识别性。
我所认为,引证商标仅由“PLAY”构成,是英文中的固有单词,在英文中极为常见。而被异议商标由“U-PLAY”构成,非固有词组,相关公众在识别时只会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识别,而不会仅识别后半部分中的“PLAY”。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在隔离识别原则下,相关公众根据一般注意力能够进行区分,不易产生混淆、误认。
案情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知局决定:第44411444号“U-PLAY”商标准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