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保护东南大学曾用名“南京工学院”商标,维护高校的历史底蕴和文化价值。
东南大学坐落于六朝古都南京,是享誉海内外的著名高等学府,是国家教育部直属并与江苏省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之一。
据悉,学校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中央大学等重要发展时期。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学校文理等科迁出,以原国立中央大学工学院为主体,先后并入复旦大学、交通大学、浙江大学、金陵大学等校的有关系科,在国立中央大学本部原址建立了“南京工学院”。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东南大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第37905232、37961011、37959003、37966910号“南京工学院”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9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南京工学院”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认为,该标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用作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情分析 对此,我所分析认为: 首先,申请商标“南京工学院”系申请人的历史名称,与申请人具有明确的、真实的对应关系。 其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是“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本案中,主观上,申请人并无欺骗公众、误导公众的主观意图。申请人将“南京工学院”作为商标注册,是结合申请人真实的历史发展,结合申请人的实际使用需求所作出的行为。客观上,相关公众在识别、认知“南京工学院”,选择“南京工学院”相关的服务时,能明确知晓“南京工学院”与申请人具有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真实的,即不会发生误认的结果。故而,申请商标的注册主观上不带有欺骗性,客观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导致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害,申请商标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最后,基于我所查询的信息显示,在先曾有高校以真实的历史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与之类似的申请商标的注册情形亦应得到认可。可见,学校因历史沿革问题,将曾用的、与历史相符的学校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是可行的。 案情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文字“南京工学院”为申请人东南大学的曾用名称,其与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致消费者对服务的产源产生误认。因此,本案不能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