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西游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西游文化为主线,以西游乐园为核心,通过整合并做大做强文化旅游、娱乐教育、演出演艺、动漫影视、商贸餐饮、休闲度假等产业链,逐步把企业打造成国内一流的综合性文旅集团。
该集团重视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注重通过品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筹建阶段就围绕“西游”相关品牌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一千多件。据悉,该集团经常为全体员工开展商标品牌培训工作,使得全员对品牌管理、品牌运营、风险防范等都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共识,并在日常工作中进行运用。
西游乐园在品牌监测中发现,有自然人抢注了西游乐园相关商标,并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进行生产、销售,影响极为恶劣,于是委托我所对相关自然人和企业发起侵权诉讼。
案情简介
2014年,原告委托设计公司以孙悟空的造型为基础,为其开发的主题乐园——“西游乐园”设计LOGO,共计定稿图样多件,同时进行著作权登记。
引证商标
2014年5月21日,原告在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引证商标,于2016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啤酒;果汁;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无酒精果茶;可乐;奶茶(非奶为主);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某猫和某多平台上擅自销售标识有西游乐园核心商标的饮料产品,标识图形部分与原告第15080785号商标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另外,原告的“西游乐园”在当地开发、运营中受到政府、媒体及当地民众的广泛关注,其注册商标、作品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被告与原告同为当地企业对原告及原告的商标、作品理应知晓,仍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其侵权行为应受到严厉规制。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是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将涉案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包装、商品详情页内,起到了标识商标来源的作用;商标图形部分完全相同,整体近似、商品相同,共存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第20330070号商标无效宣告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辩称其拥有第20330070号注册商标的授权,系合法使用,但我们已经通过无效宣告申请途径将这件商标成功无效宣告,该商标视为自始无效。
其次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且已公开使用,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进行了初审公告及注册公告,被告作为淮安市本地自然人或企业,对原告作品具有接触可能性。
被告使用图形与原告作品分完全相同,明显系对原告作品的复制,难谓巧合。因此,被告在产品、宣传中使用涉案图形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及发行权。
案情结果
结合案情,在综合考量对方享有第47150079号“西游乐园”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审理周期较长,案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等因素,出于原告开园后对第32类商标的实际使用需求,我所和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我所在调解中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诉求,主要为: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库存包装不许再使用,库存产品也不能再销售;被告需配合我所在规定期限前办理第47150079号“西游乐园”商标转让申请;就其已经实施的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损失。
最终,我所成功通过诉中调解方式,为当事人拿回被他人抢注的“西游乐园”商标并得到赔偿。